在市場經濟浪潮的澎湃中,上市公司作為市場的中流砥柱,其對外擔保的步履愈發鏗鏘。然而,對外擔保行為在助力公司業務拓展和資金周轉的同時,卻也暗藏風險之淵。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引發經營風險,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存在被監管機構采取監管措施或處罰的風險,其背后反映的是一系列公司治理的缺陷。違規擔保一方面可能引發債務危機,影響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一方面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公司被立案調查影響正常資本市場運作,公司面臨暫停上市風險。因此,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規范與治理,對于公司化解風險、穩健前行至關重要。
一、對外擔保決策程序與權限
1. 決策程序
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首先經過公司內部的決策程序。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這一決策程序通常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負責。《公司法》規定,如果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上市公司在對外擔保時不得超過這一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此外,被擔保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得參加關于該擔保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關聯方、其他第三方的擔保,以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外的主體提供擔保,均需要遵循相應的決策程序。對外擔保的范圍包括(1)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為上市公司并表范圍外的主體提供的擔保;(3)控股子公司為上市公司并表范圍內的主體提供的擔保。上市公司針對前述兩項范圍,均需要在上市公司層面進行審議披露程序。針對第三項范圍,子公司層面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上市公司履行披露義務即可。
【條文速遞】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于向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之外的主體提供擔保的,應視同上市公司提供擔保,上市公司應按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指引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
(二)本指引所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在內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之和。
2.擔保限額
以深市創業板為例,《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第7.1.14條規定,達到以下標準的擔保事項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擔保總額,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3)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
(4)當上市公司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視為特殊擔保情形,需要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擔保金額和擔保總額的計算口徑】
(1)關于擔保金額的定義:擔保金額特指單筆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具體金額。對于連續12個月內的累計擔保金額計算,其計算公式為:本次擔保金額+審議本次擔保前12個月內所有尚未終止的擔保合同中所載明的金額總和(其中也包括任何違規擔保的金額)。
(2)擔保總額的計算方式: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計(但排除公司對子公司提供的擔保)+公司對子公司的擔保余額合計+子公司對子公司的擔保余額合計。注意這一總額的計算中不包括子公司對上市公司的擔保。
二、對外擔保信息披露要求
1.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經審議批準的對外擔保,應在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和證券交易所的網站上及時公布。信息披露應當保證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 對外擔保信披具體要求
上市公司在對外擔保的信息披露環節,主要有兩種披露形式:一是單項擔保信息披露,針對每一次擔保行為單獨發布公告,內容涵蓋擔保的基本概況、擔保事項審議程序、擔保的主債務人、擔保的核心條款等細節;二是匯總式擔保信息披露,即年度擔保額度公告和股東大會決議,側重于上市公司對其子公司擔保的集中管理授權,披露的內容包括被擔保人、預計提供擔保額度等。
《8號指引》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信息披露有更為明確的要求,其要求披露的內容包括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
3. 持續性披露
上市公司有預計年度擔保額度,后續進展仍需持續披露。以深市創業板為例,上市公司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如每年發生數量眾多、需要經常訂立擔保協議而難以就每份協議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的,上市公司可以預計未來十二個月的新增擔保總額度,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前述擔保事項實際發生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任一時點的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擔保額度。
對于已披露的擔保事項,如果出現被擔保人于債務到期后十五個交易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或者其他嚴重影響還款能力的情形時,公司應及時披露。
三、從監管案例探尋對外擔保治理要點
違規擔保情形 |
違規案例介紹 |
治理要點 |
未履行審議程序 |
金剛退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報告》《違規擔保及解除情況表》顯示,2017年7月12 日至2019年4月27日,金剛退未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向原實際控制人郭留希、河南華晶及第三方提供擔保,截至2020年年報披露日擔保余額為 196,352.68 萬元,其中向郭留希、河南華晶提供擔保的余額為 88,277.46萬元。深圳證券交易所已于2021年11月12日對金剛退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深證上〔2021〕1102號)。 |
√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擔保的,應當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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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對外擔保情況 |
2022年5月,科翔股份收購贛州科翔電子科技一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贛州一廠)80%股權,在收購之前,贛州一廠存在為原股東的對外借款提供擔保的情況。2022年底,贛州一廠的對外擔保責任尚未解除,公司2022年報未披露贛州一廠對外擔保相關情況,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5號)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等相關規定。 |
√公司應當及時、準確地披露對外擔保的相關信息,包括擔保的金額、對象、期限、用途以及可能對公司財務狀況產生的影響等。 |
未及時披露擔保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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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ST林重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的《關于履行融資租賃擔保回購義務的公告》以及4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報告》,被擔保方山西梅園華盛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因資金緊張,未按約定支付給長城國興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金租”)租金。*ST林重作為擔保方,被長城金租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于2020年4月3日已出具《執行裁定書》((2020)新01執61號),執行金額合計3.7億元。*ST林重未及時披露公司可能承擔大額擔保賠償責任,直至2020年4月29日才披露《執行裁定書》相關事項。 |
√公司應當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等,如發現被擔保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發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項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擔保的債務到期后,上市公司應當督促被擔保人在限定時間內履行償債義務。若被擔保人未能按時履行義務,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
擔保預計額度,實際發生未披露進展 |
西隴科學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上半年分別向子公司提供擔保 2 億元、0.55 億元和 1.75億元,西隴科學子公司之間在 2020 年、2021 年相互擔保 0.1 億元、0.05 億元,雖上述擔保金額在西隴科學每年向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申請的授權額度內,但西隴科學在上述擔保發生后未及時披露相關擔保情況,僅在定期報告中對相關擔保情況進行披露,由定期報告代替臨時公告。 |
√對擔保做額度預計,額度內擔保事項實際發生時要及時披露相關進展臨時公告。 |
對外擔保金額超出預計 |
ST紅太陽(000525)在 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7月22日,公司為紅太陽集團提供擔保的金額超出股東大會審議的擔保額度,超額資金為2.2 億元。公司未能及時履行相應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
公司需做好擔保臺賬記錄,避免統計遺漏,確保在擔保有效期內,嚴格把控任一時點的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擔保額度。 |
擅自使用公章違規提供擔保 |
天廣中茂股東在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間,通過公司時任董事長邱茂期及廣州中茂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茂園林”)、電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茂生物”)有關人員在未經公司內部審批的情況下,使用中茂園林及中茂生物公章為其相關債務提供擔保,擔保金額合計39,329.90萬元,占天廣中茂2018年經審計凈資產的8.65%。 |
公司應當在印章保管與使用管理相關制度中明確與擔保事項相關的印章使用審批權限,做好與擔保事項相關的印章使用登記。 |
四、結語
上市公司要想真正從承擔違規擔保責任中全身而退,仍需完善對外擔保內部控制制度和完善治理結構,從根本上消除不規范因素造成的經營風險及法律風險。公司應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其他規章制度中明確提供對外借款和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審議程序以及違反審批權限、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機制,并采取充分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
公司審議對外借款和對外擔保事項時,應對擔保對象進行嚴格的資信評估,了解其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等信息。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確保在擔保對象違約時能夠有相應的追償手段。通過科學的風險控制手段,可以降低公司因擔保而面臨的風險。
公司在提供對外擔保時,必須確保該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證券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披露對外擔保的相關信息。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擔保行為都可能給公司帶來嚴重的法律后果。如果上市公司在對外擔保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或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能夠有效推動公司責任人員在處理擔保事務時保持高度的審慎態度,從而有力保障公司的核心利益及品牌聲譽。
作者:潘皙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