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角度看自然人股東死亡,繼承人主張繼承股東資格公司應盡注意事項
發布時間:2024-1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公司的公司章程沒有對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繼承股權作出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成為股東不需要經過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其他股東也不得對繼承人繼承的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
如果公司某個自然人股東去世后,公司收到該自然人股東繼承人請求工商變更登記其為公司股東,繼承去世股東的股權的通知的,公司應慎重對待,因為不排除去世股東存在多名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又包括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建議公司先核查該去世股東的繼承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去世股東是否立有遺囑,遺囑是否有效,是否還有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其余合法繼承人是否放棄了繼承股權,如同意放棄的,放棄的聲明是否真實有效等等,就前述核查事項要求繼承人提供能夠證明由其繼承去世股東部分或全部的股權是有依據的,不會受其他繼承人追索的證明材料原件,如遺囑(如有)、放棄繼承聲明、家庭成員關系證明,還可以聯系其他繼承人核實情況。為避免后續產生糾紛,公司在要求主張繼承股權的繼承人提供上述材料后,還可以要求該繼承人出具提供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不會使公司受到追責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