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可知: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此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可知: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現代社會的進步導致傳統的歷史觀念的改變,家族功能以及養老育幼的思想開始瓦解。
(2)婚姻狀況的日趨復雜性,保護特殊的老人、兒童以及離婚時的弱勢一方導致了居住權設立的迫切性。
(3)設立居住權有利于房屋的有效利用。
(1)民法典第366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第369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小貼士
定金與訂金哪個能退,哪個不能退?
答:定金不能退,訂金可以退。
1、訂金:在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中,訂金一般被視為預付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即定金適用定金罰則。
定金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并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
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第二、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