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涉嫌職務侵占罪案件
發布時間:2020-08-13
【焦點】
被告人楊某是否存在減輕或從輕的情節?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14深龍法刑初字第N號刑事判決書
2、案由:職務侵占罪
3、當事人:
被告人:楊某
被告人辯護律師:本所律師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原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旗下的“XX教育中心”的員工,負責收取學員學費等財務工作。2011年10月份開始,楊某利用職務之便,偽造公司的收據,收取學員的學費后開具假收據給學員,并將學費據為己有。至2012年6月,被告人楊某共侵占學生的學費59715元人民幣沒有上繳公司并已揮霍。經被害單位報案,2012年7月3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2年7月11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被告人楊某到派出所接受調查。被告人楊某到案后承認其職務侵占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的行為已觸犯職務侵占罪,向法院建議法院對被告人楊某判處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辯護律師意見】
1、本案審理程序是簡易程序,被告人依法應從輕處罰。
2、被告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自首,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3、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酌情可以從輕處罰
4、被告人已經獲得了被害人所在公司的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
5、被告人侵占公司財產已全部退賠,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6、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深,同時公司財產損失已得到全部退賠,犯罪情節較輕。
7、被告人社會危害性較小,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不對其收押不會對其所居住社區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屬投案自首,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深,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在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的基礎上,應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有理,亦以采納。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私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楊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