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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與深圳某小學生命、健康、身體權糾紛案

發布時間:2020-08-13

【焦點】

       小學生在學校組織的教學活動中受傷,學校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書號:  2015深南福法民一初字第N號  

       2、案由生命、健康、身體權糾紛

       3、當事人:

      原告:付某某

      法定代理人:付云某

      代理律師:大方律師團隊律師

      被告: 深圳某小學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午托期間,原告與同學玩游戲,不慎摔傷,最終被鑒定為右眼八級傷殘。

被告作為教育機構,沒有盡到保護原告人身安全的義務,被告教師未能及時發現原告脫離學生隊伍自行活動,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原告前往指定集合地點以外活動,負有管理責任,原告訴訟請求如下:

      1、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醫療費用人民幣11000元;

      2、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住院期間的護理費人民幣1218元;

      3、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800元;

      4、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營養費人民幣3000元;

      5、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交通費人民幣2000元;

      6、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人民幣245688元;

      7、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司法鑒定費人民幣980元;

      8、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000元;

      9、請求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原告代理律師核心代理意見】

     一、被告并無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不存在過錯,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10年7月1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侵權責任法》已經正式開始實施?!肚謾嘭熑畏ā酚昧巳齻€條款對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這些規定與以往有關規定相比較,在歸責原則方面發生了重大的變動,直接影響到了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十周歲以下的學生在學校受到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該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痹谝酝姆梢幎ó斨?,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歸責原則僅僅是過錯責任,即只有在受傷害的學生和家長證明學校在事故的發生當中具有過錯,學校才承擔責任。而在《侵權責任法》中,將其更改為了過錯推定責任,即在學生傷害事故發生之后,首先推定學校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如果希望免責的話,必須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事故發生時,原告年僅8周歲,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且原告受傷是發生于在校午托期間,被告應當承擔責任。

     二、被告未盡到合法合理的監管、保護義務,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1、被告在本事故發生前后都未盡到監管、保護義務。

    根據被告提供的證據一、二,本事故發生時,原告與其幾位同學在午托期間玩丟沙包的游戲時受傷后,是原告的同學將原告送往學校醫務室診療,而不是學校老師送往,說明學校老師在整個過程,并未盡到看管義務、存在失職。

     根據被告提供的證據四,《午托教師管理制度》規定了“午托時間為上午放學后至下午2:00,其中是12:00-12:30是就餐時間,12點半,老師就要組織學生有序上寢室休息……”,該管理制度并未規定有給學生活動時間?!缎W午托班學生管理制度》規定了“午托時間為中午12:00至14:00。學生午餐后,在學校一樓自由活動至12:30。在該期間學生不得擅自離開或去其他地方,不準在校園內奔跑、追趕和打鬧……”,對于原告來說,原告還是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及其同學并無法意識到其行為有違反管理制度。而《學生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對此,對于這些管理制度的落實就需要學校老師在學生在校生活、學習中予以監管和看護,正確的教育和指引。但是本事故發生時,原告和幾個同學跑到二樓去丟沙包,幾個小孩在二樓處如此明顯的地方且當時大部分學生已經不在學校,應該比較安靜,其嬉鬧聲應當極其容易被發現,學校老師應該能夠及時發現卻未察覺,這就說明了學生在午飯后,并無任何值班老師對此進行看管和監護,存在嚴重的失職行為以致于發生現在嚴重的后果。

     況且,在被告提供的證據5,事發現場照片可以看出,其場地比較滑,不適宜活動,但是原告與其同學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此并沒有具體的認知,而學校老師作為成年人,應當知曉其不適合學生活動,對此更應當作好預防措施,盡到監管職責,控制和禁止學生在該場地進行類似扔沙包的游戲活動,而在這方面學校不是要紙上談兵,將管理制度制訂得多么完善,在現實中,卻沒有盡到監管、看護的責任。

法官意見

     原告系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對其受到損害的學校責任,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雖然學校提供了相應規章管理制度以證明學校及時進行校醫診斷及時通知家長送醫盡到了管理、保護、教育責任,但案發時間系午餐及自由活動時間,被告教師未能及時發現學生脫離學生隊伍自行活動,沒有及時制止,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酌定被告對原告損失程度8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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