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涉嫌職務侵占罪一案
發布時間:2020-08-13
【焦點】
被告人張三是否存在減輕或從輕情節?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N號刑事判決書
2、案由:職務侵占罪
3、當事人:
被告人:張三
被告人辯護律師:本所律師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三于2007年4月1日入職深圳XX電子有限公司,負責公司機器的維修、維護保養及申請購買機器所需的零配件。被告人張三于2011年5月份向公司申請購買一塊西門子Axis KSP-A3}3 Smart Drive軸控電路板(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4119元),編號為0033594504。公司于20.1.年8月份購買回該軸控電路板,被告人張三從公司領回后,在2011年8月24日凌晨1時50分許,將這塊電路板放在自己的背包里,企圖帶出公司,出公司安檢門時被保安員發現。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1年9月5日被取保候審。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于2011年9月29日向深圳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被告人張劍犯職務侵占罪。
【被告人辯護律師意見】
被告人張三因家庭經濟困難而犯罪,屬于初犯、偶犯,也系犯罪未遂,認罪悔罪態度好,且已經獲得被害單位的諒解,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免予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
【判決結果】
法院采納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張三適用緩刑的意見,決定對被告人張三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三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