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板塊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之熱點分析
1、購買住房,70年后房子怎么辦?民法典物權編第35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后,使用權人可以繼續使用,至于是否繳費、如何繳費、費用的多少還需要法律法規的的進一步細化。
2、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的,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3、民法典對禁止性騷擾作出規定,人格權編第1010條第1款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小貼士
共同共有,是指每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勞動而產生,如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等。共同共有財產的使用、處分應當由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