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航空公司訴李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發布時間:2020-06-23
【焦點】
李某與某航空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解除?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4深寶法勞初字第N號刑事判決書
2、案由:勞動合同糾紛
3、當事人:
原告:某航空公司
被告:李某
被告代理律師:本所律師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13日,被告入職原告,擔任原告的飛行員。雙方簽訂了自2006年1月23日起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2014年8月26日,申被告因不能適用原告的勞動環境,無法繼續飛行,向原告申請了辭職,飛行部總經理曹某在辭職申請書上簽字。后因原告不同意為被告辦理離職手續,被告申請了仲裁,仲裁結果為:一、雙方勞動關系于2014年9月26曰 解除,原告于仲裁裁決生效之日為被告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二、原告于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為被告辦理勞動人事檔案、空勤人員體檢檔案、飛行技術履歷檔案、飛行經歷記錄本、駕駛員飛行記錄薄、飛行員執照關系等相關檔案的移交并辦理社保關系的轉移手續。原告不服仲裁裁定,向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原、被告之間的勞動合同關 系尚未解除,原告無須向被告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2判令原告無須為被告辦理勞動人事檔案、空勤人員體檢檔案、 飛行技術履歷檔案、飛行經歷記錄本、駕駛員飛行記錄薄、 飛行員執照關系等相關檔案的移交并辦理社保關系的轉移手續。
【被告代理律師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曰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被告已向原告了辭職,原告行部總經理曹某在辭職申請書上簽字,因此,雙方勞動關系于2014 年9月26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故本案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某航空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為被告辦理勞動人事檔案、空勤人員體檢檔案、飛行技術履歷檔案、飛行經歷記錄本、駕駛員飛行記錄薄、飛行員執照關系等相關檔案的移交并辦理社保關系的轉移手續。
【判決結果】
法院采納了被告代理律師的代理意見,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第五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二、確認原、被告雙方勞動關系于2014年9月26曰解除,原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曰為被告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三、原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曰起十五曰內為被告辦理勞動人事檔案、空勤人員體檢檔案、飛行技術履歷檔案、飛行經歷記錄本、駕駛員飛行記錄薄、飛行員執照關系等相關檔案的移交并辦理社保關系的轉移手續。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元,由原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