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同居期間一方向另外一方轉賬,雙方分手后,可否索回?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 深圳市某轄區(qū)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初字第L號民事判決書
2、 案由:同居析產(chǎn)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郭某某
原告代理律師:本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11日原告與被告相識,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交往,原告發(fā)現(xiàn)與被告性格很合拍,于是兩人感情開始不斷升溫,決定一起共同生活。原告為了長期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于2008年底出資以被告名義購買了位于深圳市福田區(qū)某小C區(qū)A棟405、406兩套房產(chǎn)。此后兩套房產(chǎn)的按揭款均由原告轉到被告賬戶進行支付,兩套房產(chǎn),一套用于兩人的共同居住,另一套用于出租。
后因雙方的感情變淡,直至目前,雙方提出分手不再共同生活。
【原告代理律師意見】
本案中,涉案的兩處房產(chǎn)均登記在被告名下,根據(jù)物權登記公示效力原則,該兩處房產(chǎn)的所有權歸被告所有,原告給付的標的物是錢款而非房產(chǎn),故當雙方分手時,原告可向被告主張返還購房款。
原告可以轉款目的落空即雙方長期共同生活的意愿落空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委托律師代為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原告累計支付的購房款項計人民幣150萬元;
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公證費等費用。
被告答辯意見:
被告主張原告向其轉賬系原告返還代收貨款,但未能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jù)。
【判決結果】
被告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返還不當?shù)美铐椚嗣駧?50萬元;
本案受理費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