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因質量問題導致合同解除的條件?
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除非發生合同約定或者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才能解除合同關系。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 深圳市某轄區人民法院2015深羅法民初字第N號民事判決書
2、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律師:大方律師團隊
被告:深圳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賣方)與被告深圳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方)多次簽訂了《采購訂單》,約定被告向原告采購電源適配器,其中質量標準條款約定出現質量問題原告負責包換、包退,驗收標準為:CR=0(含義:有可能造成顧客生命財產安全之缺陷)、MA=1.0(產品功能受影響或內部機能損壞,且不能達成其使用目的之缺陷,1%)、MI=4.0(產品外面受輕度損傷但不影響產品使用性能之缺陷,4%)被告以月結30天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貨款。原告依約履行了交貨義務,但被告卻沒有按期支付貨款,仍拖欠原告貨款人民幣1037627元,被告以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支付,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委托律師訴至法院。要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貨款人民幣1037627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幣(自起訴日起計算,實際計算至貨款償清之日);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
【被告答辯意見】:案涉電源適配器存在質量問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要求解除合同,無需向原告支付貨款。
【原告代理律師意見及法院判決結果】
本案當事人之間為買賣合同關系,被告不否認案涉電源適配器的采購數量及金額,案件的爭議焦點是:原告銷售給被告的電源適配器是否全部存在質量問題?庭審中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對于有質量問題的電源適配器已經辦理退貨手續,被告予以接受,且退貨產品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張相應款項。對于原告訴請的貨款金額被告雖向法院提出了鑒定申請,經過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涉案產品滿足雙方約定的驗收標準,故法院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