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夫妻共同財產系共同共有,夫妻于共同所有的財產,實為共同共有人。作為共同共有人,夫妻對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平等地承擔義務,倘若夫妻雙方對股權平等分割,但這種平等的權利能否對抗第三人,具體到本案,離婚協議涉及股東優先購買權時,其關于股權份額轉讓的約定是否有效?本團隊律師處理了這么一起案件: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 深圳市某轄區人民法院2016深鹽法民初字第N號民事判決書
2、 案由:股權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張某某
原告代理律師:大方律師團
被告:趙某某、李某某
【基本案情】
趙某某與李某某是夫妻關系,雙方于2014年6月8日在深圳市鹽田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14年9月份趙某某與其母親張某某依法成立X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其中趙某某出資80萬元,原告張某某出資人民幣20萬元。
婚后趙某某與李某某常為家庭瑣事爭吵,無法調和,感情徹底破裂,雙方于2015年2月份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李某某分得10%的股份。
現張某某以侵犯其優先購買權為由,要求確認趙某某與李某某離婚協議中處理X公司10%股權的約定無效。
【原告代理律師意見及法院判決結果】
根據最高法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規定,股東優先購買權屬于法定權利,只有在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形下,出讓股東才可將股份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鑒于保護股東對公司股份的優先購買權,更有利于維護公司的人合性和穩定性,故人民法院審理中遇到股東優先購買權與公司股東以外的人受讓股份發生沖突,應以保護股東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為先,本案中,李某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張某某知道關于離婚財產的約定并認可,因此在趙某某積極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離婚協議書關于處理X公司10%股權的約定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屬于無效行為,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