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買家是否可以案涉貨款之外的采購訂單沒有及時交貨,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由,拒絕向賣家支付貨款?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 東莞市某轄區(qū)人民法院2016粵民初字第N號民事判決書
2、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代理律師:大方律師團隊
被告:東莞某公司
【基本案情】
被告東莞某公司多次向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訂《采購訂單》,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貨物,雙方口頭約定被告以月結60天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貨款。原告依約履行了交貨義務,并向被告開具相應的發(fā)票,但被告卻沒有按期支付貨款。截止至今,仍拖欠原告貨款人民幣385980元,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要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貨款人民幣38598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暫計人民幣4740.72元(自2016年1月2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暫計至2016年5月25日,實際計算至貨款償清之日);
(以上合計人民幣390720.72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
【被告答辯意見】
原告與被告于2015年10月22日簽訂了采購訂單,原告沒有依約履行交貨義務,到賬被告依據(jù)該貨物開發(fā)的30多種產品停產,給被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喪失了信用,被告可以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抗辯支付本案貨款。
【原告代理律師意見及法院判決結果】
深圳合同糾紛律師認為本案當事人之間為買賣合同關系,被告不否認案涉產品的采購數(shù)量及金額,案件的爭議焦點是:買家是否可以案涉貨款之外的采購訂單沒有及時交貨,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由,拒絕向賣家支付貨款?
庭審中被告確認2015年10月22日簽訂的采購訂單所涉貨物并不包括在本案的貨款當中,該采購訂單與本案所涉貨款的采購訂單是各自獨立的合同關系,被告應另行起訴主張其權利,而不能直接以此為由抗辯支付本案的貨款,故法院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