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焦點】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雙方未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的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雙方婚后對涉案房產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的計算方式:婚后共同還貸部分÷(房屋購買價+已支付的利息)×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 2016深南法民三初字第N號民事判決書
2、 案由:離婚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李某
原告代理律師:本所大方律師團
被告:徐某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0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李小某。
被告于2006年購買深圳市南山區高新路某房屋,房屋產權登記時間為2006年10月1日,該房屋購買時價格510,000元,共貸款300,000元,貸款期限為20年,原告于2008年12月31日將銀行貸款還清,期間共償還銀行貸款利息總計人民幣103341.2元,原、被告在婚姻期間共同還貸90400元。
原告訴請法院請求分割訟爭財產的婚內房產增值部分及共同還貸部分。
審理中,根據原告申請,法院委托深圳某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對涉案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評估結果為:系爭房屋總價為2130000元。
【法院采納的原告代理律師核心代理意見】
該爭議的房屋的購入價格為510000元,貸款利息總計103341.2元,故被告購房總支出為613341.2元(510000+103341.2)。原、被告在婚姻期間共同還貸90400元,占房屋總支出的比例為14.74%,現爭議房屋的市場價格為2130000元,故被告應當補償原告房屋增值部分的價款為156981元(2130000×14.74%×50%),此外,被告還應當補償給原告共同還貸部分的款項為45200元(90400×50%)。